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吳幸娥
- 法定代理人張清美
- 原告宇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宇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美 訴訟代理人 陳逸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嘉榮等17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核屬勞動事件,聲請人起訴未經調解,兩造間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 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且聲 請人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而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亦有明定。查聲請人逕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給付89萬2,921元,視為調解之聲請,其聲請調解之金額為89萬2,921元,揆諸 前開說明,本件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 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黃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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