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官王士珮
- 原告游上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8號 原 告 游上炘 上列原告與被告奧迪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 付新臺幣(下同)41萬7,065元(含積欠薪資3,000元、延長工時薪資16萬1,662元、例休假日加班費10萬2,664元、國定假日加班費4萬2,082元、特休加班費3萬6,869元、勞工退休金7萬0,788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60元,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 裁判費3分之2即3,773元(計算式:5,660元×2/3=3,773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從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7元(計算 式:5,660元—3,773元=1,8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李依芳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