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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官
    王士珮

  • 原告
    游上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8號 原 告 游上炘 上列原告與被告奧迪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 付新臺幣(下同)41萬7,065元(含積欠薪資3,000元、延長工時薪資16萬1,662元、例休假日加班費10萬2,664元、國定假日加班費4萬2,082元、特休加班費3萬6,869元、勞工退休金7萬0,788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60元,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 裁判費3分之2即3,773元(計算式:5,660元×2/3=3,773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從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7元(計算 式:5,660元—3,773元=1,8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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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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