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3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吳逸儒
- 原告劉金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20號 原 告 劉金芳 訴訟代理人 劉振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環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6800元(含資遣費1萬9542元、加班費6萬4762元、勞工 退休金補提2496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王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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