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扣押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吳逸儒
- 原告林錦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23號 原 告 林錦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卓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782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王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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