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官許姿萍
- 原告于中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70號 原 告 于中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係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 。查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257,628元元 ,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因原告請求項目係屬於勞動 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涉訟,故應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93元(3,580×1/3=1,193,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許姿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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