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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18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許姿萍

原告
張明照
被告
牛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春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視為勞動調解程序之聲請,未據繳納勞動調解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4年5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3頁)。惟原告迄今尚未繳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足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姿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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