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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29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王士珮

上訴人
即被告
凱鑫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志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雪華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其中因財產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2,707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另非因財產權上訴即應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從而,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000元(計算式:2,250元+6,750元=9,0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亦未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上訴狀繕本(含所用書證),於法自有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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