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30號
- 原告
- 上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萬力
- 訴訟代理人
- 林長泉律師
上列原告與蔡文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原告已繳納部分裁判費。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9萬6,3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1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故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8,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