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30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王士珮

原告
上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萬力
訴訟代理人
林長泉律師

上列原告與蔡文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原告已繳納部分裁判費。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9萬6,3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1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故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8,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