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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79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吳幸娥

原告
魏君穎
訴訟代理人
潘允祥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陳氏智慧創新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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