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劉以全
- 當事人王彥婷、陳亮宇、石文儒、余蔡誌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84號 原 告 王彥婷 陳亮宇 石文儒 余蔡誌朗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律師 被 告 行銀目項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法庭大樓第二法庭(本院法警室旁)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請提出任職期間勞保資料及曾受領薪資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温凱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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