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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
    劉以全

  • 當事人
    王彥婷陳亮宇石文儒余蔡誌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84號 原 告 王彥婷 陳亮宇 石文儒 余蔡誌朗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律師 被 告 行銀目項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法庭大樓第二法庭(本院法警室旁)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請提出任職期間勞保資料及曾受領薪資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温凱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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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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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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