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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207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王士珮

原告
蕭端衡
訴訟代理人
施宇宸律師

謝欣羽律師

上列原告與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等事件,因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原告已繳納部分裁判費。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8萬1,7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4,143元,且因原告係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勞動能力減損228萬1,740元及精神慰撫金50萬元,是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則扣除原告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2,1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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