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19 日
- 法官劉以全
- 法定代理人黃世杰
- 原告丁昭萃
- 被告孫世雄、林晏如、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21號 原 告 丁昭萃 訴訟代理人 林嘉恩律師 劉冠廷律師 張道鈞律師 被 告 孫世雄 林晏如 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尹景宣律師 郭瑋萍律師 吳婕華律師 被 告 李聰江 被 告 陳冠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37號請求確認關係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37號請求確認關係存在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原告前以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提起同一請求),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温凱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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