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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
    陳昱翔
  • 法定代理人
    林憲銘

  • 原告
    吳亭萩
  • 被告
    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210號 原 告 吳亭萩 被 告 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再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第15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及請求被告應按月給付原告工資,備位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及未休特休工資,核屬勞動事件。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位於新竹縣,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又原告之勞務提供地係位於新北市汐止區,此有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7頁),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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