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68號
- 原告
- 蔡順凱
- 原告
- 李家豪
- 共同輔佐人
- 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工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鴻
- 被告
- 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坤正
- 訴訟代理人
- 邱靖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勞動調解不成立而續行訴訟程序,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已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以113年度勞專調字第143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9萬5,98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4,15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有關確認僱傭關係之請求,自得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3萬6,100元(計算式:54,150×2/3=36,100)。從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8,050元(計算式:54,150-36,100=18,050元),扣除原告已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