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官王士珮
- 當事人李鎮如、李濠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90號 原 告 李鎮如 李濠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鄧宗富律師 曹世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勞動調解不成立而續行訴訟程序,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6,600元,扣除原告已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4,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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