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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字第15號

返還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朱慧真

原告
蔓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曼尹
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哲昱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萬8,995元,惟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16日民事追加起訴狀變更訴之聲明㈠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53萬7,810元,及自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迄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53萬7,8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2,918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2萬8,995元,原告尚應補繳1萬3,9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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