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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
    蘇子陽

  • 原告
    劉晉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9號 聲 請 人 劉晉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常晉精密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解散,經新北 市政府准予解散登記,原法定代理人劉儀仁於113年7月13日死亡,公司已無法定代理人,因相對人常晉精密有限公司(下逕稱相對人)是否有債權債務未處理,無從得知,為此,爰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聲請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前開條文依同法第113條第2項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準用之。 三、經查,相對人業經主管機關於113年12月19日公告解散登記 ,此有相對人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新北市政府113年12 月19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138092276號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19頁),相對人唯一股東劉儀仁於113年7月13日死亡 ,是公司清算事務應由其繼承人劉晉安、劉盛興行之,然相對人業於113年12月16日召開股東會,決議選任聲請人劉晉 安(下逕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此有相對人股東同意書在卷可佐,依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準用第79條但書規定,相對人經股東決議由聲請人為公司之清算人,從而,自無再依同法第81條規定由法院另行選派清算人之餘地。聲請意旨於法未合,應予駁回。至相對人經股東決議由聲請人為公司之清算人,而聲請人應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78條、非訟 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規定向法院為就任之聲報,則屬另一問題,非本件所得審究,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子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余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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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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