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謝娟娟、洪振豪
- 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高郁智、昇傑光電有限公司法人、茂順光電工程行、洪振豪、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捌萬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180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非訟代理人 藍偉中 債 務 人 高郁智 債 務 人 昇傑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振豪 債 務 人 茂順光電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洪振豪 債 務 人 洪振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捌萬肆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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