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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廖子淇即食間道食品商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338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非訟代理人 蔡泓叡 債 務 人 廖子淇即食間道食品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參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陸仟柒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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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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