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5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9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勝朋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554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債 務 人 勝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小萍兼林閎勝之遺產管理人 人 一、債務人黃小萍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林閎勝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勝朋有限公司、黃小萍連帶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壹仟肆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貳拾肆萬伍仟捌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三)參萬零肆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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