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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15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2 日

債權人
陳琪勳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晨利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 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 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 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 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 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 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 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 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晨利貿易有限公司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尚有150,000元未清償,惟依債權人提出借務人之存摺封面、智慧收支帳本、轉入款項明細手機截圖、存證信函等資料,無法釋明兩造間有借貸關係存在。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4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釋明文件,債權人另陳報LINE對話紀錄截圖,表示債務人之負責人指示其妹代為還款等語。惟由LINE對話紀錄實無從得知對話之相對人,又債權人未提出釋明兩造間借貸關係存在之相關資料,亦無從判斷本件債權債務是否存在、約定清償日是否屆至等情事。是債權人就本件請求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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