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46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薛瑞東
- 原告瑞立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債務人里歐手機電商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690號 債 權 人 瑞立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瑞東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里歐手機電商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里歐手機電商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4年6月18日、114年8月6日通知命 債權人於10日內提出債務人之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並更正正確之債務人名稱,債權人已分別於民國114年6月23日、114 年8月8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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