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5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李玉全、曹憲章
- 原告新棠空間設計
- 被告科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零陸佰元,及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502號 債 權 人 新棠空間設計 法定代理人 李玉全 債 務 人 科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憲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零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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