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59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王皓昀
- 當事人昱鑫國際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惠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947號 債 權 人 昱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皓昀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惠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日通 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4年7月7日送達於債權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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