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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1 日

  • 當事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美商橘子摩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57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美商橘子摩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零捌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4年02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9,08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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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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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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