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44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442號
- 債權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進一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陳豊文
- 債務人
- 宏通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慶源
- 債務人
- 林慶源
- 債務人
- 林慶財
- 債務人
- 亞壯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慶源
一、債務人宏通一股份有限公司、林慶源、林慶財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伍拾柒萬伍仟伍佰參拾貳元,及其中壹佰捌拾玖萬伍仟陸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三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其中參佰陸拾柒萬玖仟捌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三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債務人宏通一股份有限公司、林慶源、林慶財、亞壯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佰玖拾捌萬壹仟陸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債務人宏通一股份有限公司、林慶源、林慶財、亞壯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