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55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552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曉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陳怡伶
- 債務人
- 戰神電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智昇
- 債務人
- 葉智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零肆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戰神電競有限公司邀債務人葉智昇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與聲請人簽訂放款借據乙份 (證一),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額度500,000元(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111年10月25日起至117年10月25日止,償還方式則自撥款後前1年為寬限期按月繳息,第2年起分60期,每1個月為一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本借款利息係按訂約日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證二)加計加碼年率0.575%訂定,並於上開郵政儲金定儲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利率加上開加碼年率計算。(二)、依上述借款約定,借款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應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懲罰性違約金。又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約定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違約金,其利率改按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或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之部分)固定計算。(三)、嗣債務人戰神電競有限公司因持續受肺炎疫情所影響,資金周轉困難,於113年9月9日與聲請人簽訂申請書(證三),向聲請人申請將借款餘欠本金420,499元展延6個月(只繳息不還本),原借據到期日展延至118年4月25日止。(四)、詎料,債務人之借款自114年3月25日應繳日起即陸續未依約還本付息,聲請人爰依上揭放款借據中第十一條之約定,主張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於114年6月10日將上述借款轉列催收款項,遲延利息利率則自當日改按約定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尚應給付聲請人如請求之金額。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955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014元 葉智昇、戰神電競有限公司 自民國114年2月25日起 至民國114年6月9日止 年息2.295 001 新臺幣21014元 葉智昇、戰神電競有限公司 自民國114年6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295 002 新臺幣399414元 葉智昇、戰神電競有限公司 自民國114年2月25日起 至民國114年6月9日止 年息2.295 002 新臺幣399414元 葉智昇、戰神電競有限公司 自民國114年6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29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014元 葉智昇、戰神電競有限公司 自民國114年3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399414元 葉智昇、戰神電競有限公司 自民國114年3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