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楊少齊、周芷豪
- 當事人禾鳴系統櫥櫃股份有限公司、里荷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641號 債 權 人 禾鳴系統櫥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少齊 債 務 人 里荷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芷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里荷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周芷豪(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 ○○路○段000○00號10樓)為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641號債務人 里荷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對於無訴訟能力之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9號研 討結果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里荷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茲因相對人原法定代理人陳瀅瀅業已死亡,致該公司現無他人代表為非訟法律行為,恐因久延而受損害,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仍有處理必要,爰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里荷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陳瀅瀅業於民國114年5月23日死亡,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乙份在卷可稽,堪認現無代表人得為相對人為非訟行為,是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於法相符,應予准許。次查,本院審酌周芷豪既係相對人之原法定代理人暨唯一股東陳瀅瀅之子,就相對人之經營及業務情形,應有相當程度之瞭解,而能保障相對人之非訟程序權益,故由周芷豪擔任相對人里荷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