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8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耀亞光控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林慶源、林慶財、亞壯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新臺幣(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802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非訟代理人 陳豊文 債 務 人 耀亞光控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源 債 務 人 林慶源 債 務 人 林慶財 債 務 人 亞壯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源 一、㈠債務人耀亞光控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林慶源、林慶財、亞壯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貳萬參仟柒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三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債務人耀亞光控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林慶源、林慶財、亞壯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貳拾壹萬柒仟零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㈢債務人耀亞光控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林慶源、林慶財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參拾壹萬壹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債務人耀亞光控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林慶源、林慶財、亞壯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且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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