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0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黃偉書、雷昇昌
- 當事人優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冷藏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122號 債 權 人 優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書 債 務 人 新泰冷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雷昇昌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捌萬元,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68,000元 自112年1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16% 002 168,000元 自113年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16% 003 168,000元 自113年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16% 004 168,000元 自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16% 005 168,000元 自113年4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16% 006 168,000元 自113年5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16% 007 168,000元 自113年6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16% 008 168,000元 自113年7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16% 009 168,000元 自113年8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16% 010 168,000元 自113年9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16%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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