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187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875號
- 債權人
-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啓棟
- 債務人
- 一品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俊鈞
- 債務人
- 廖俊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玖仟捌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