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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191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918號

債權人
喬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堂
債務人
福鄉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參仟參佰肆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另就張家齊部分,債權人雖於聲請狀臚列為債務人,為其請求聲明,就就張家齊部分未為聲請請求,亦未提出就該個人部分之債權釋明,該部分應予駁回,併與說明。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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