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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93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債權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宜臻即世宇汽機車美容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宜臻即世宇汽機車美容發給支付命令,惟於聲請時之聲請狀上記載債務人為世宇汽機車美容、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謝宜臻及地址,然世宇汽機車美容為謝宜臻獨資經營,又獨資商號與其主人屬一體,故有更正本件債務人為「謝宜臻即世宇汽機車美容」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7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更正債務人名稱,債權人已於114年8月28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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