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28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李博文
- 當事人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846號 債 權 人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方振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 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設於新北○○○○○○○○,又債權人雖於聲請狀內陳報債務人之居所 地為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惟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查訪實際居住使用情形,經函覆得知該址係債務人方振洋以前之租屋處,現並未實際居住於該址,且債務人目前居無定所,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偵查隊公務電話紀錄表附卷可稽,則本件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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