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29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賴進淵、林正偉
- 當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貴一六九股份有限公司、林立偉即林秋永之繼承人、林志偉即林秋永之繼承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91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施世宏 債 務 人 富貴一六九股份有限公司即富貴一六九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正偉 人 債 務 人 林立偉即林秋永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志偉即林秋永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林立偉、林志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秋永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富貴一六九股份有限公司即富貴一六九有限公司、林正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玖拾柒萬捌仟陸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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