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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
    王信之

  • 原告
    穿透行銷有限公司法人與債務人讓子彈飛工作室即湯宗澔間支付命令事件,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74號 債 權 人 穿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之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讓子彈飛工作室即湯宗澔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通知命於 10 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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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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