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74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7 日

債權人
蕭漢明
債務人
永亨畜牧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亨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永亨畜牧場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經查債務人永亨畜牧場股份有限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李永亨已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日死亡,顯已非債務人永亨畜牧場股份有限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故有命債權人補正法定代理人之必要,是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8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一、債務人永亨畜牧場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資料。二、債務人永亨畜牧場股份有限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債權人已於114年9月11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