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46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聯誠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4618號 債 權 人 聯誠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俊怡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魏敬恒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即魏敬恒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查魏敬恒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而無人繼承,此有聲請人陳報之繼承系統表及家事公告影本附卷可參,準此,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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