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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486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868號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務人
益安實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張天勝
債務人
債務人
徐良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零貳萬零玖拾肆元及美元伍萬零肆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益安實業有限公司前邀同相對人張天勝、徐良瑟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益安實業有限公司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證二),借款金額總計為新臺幣500萬元,利率依年利率2.22%計算(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0.5%,目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1.72%,證三),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又相對人益安實業有限公司前邀同相對人張天勝、徐良瑟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四),而向聲請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益安實業有限公司所簽發之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證五),借款金額總計為新臺幣2,344,629元,利率依年利率4.68%計算(依基準利率加年利率0.7%,目前基準利率為3.98%,證六),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開發信用狀申請書(證七)之約定,借款金額總計為美金50,400元整,利率依年利率6.34%計算【USD機動牌告利率減年利率1.86%,目前USD機動牌告利率為8.2%證八),依授信往來契約書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相對人益安實業有限公司竟於114年6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聲請人迄今仍有新臺幣4,020,094元及美金50,400元及上開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九),相對人益安實業有限公司、張天勝、徐良瑟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益安實業有限公司、張天勝、徐良瑟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謹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證據:附表一、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乙份(民國112年6月5日、新臺幣500萬元整)。二、動用申請書影本乙份。三、郵政儲金利率表乙份。四、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乙份(民國113年3月28日、新臺幣500萬元整)。五、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影本四份。六、台幣利率表乙份。七、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影本乙份。八、外幣放款利率表乙份。九、臺幣放款帳卡明細及外幣放款帳卡各乙份。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486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徐良瑟、益安實業有限公司、張天勝 自民國114年7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2% 002 新臺幣600000元 徐良瑟、益安實業有限公司、張天勝 自民國114年6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68% 003 新臺幣532350元 徐良瑟、益安實業有限公司、張天勝 自民國114年6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68% 004 新臺幣543816元 徐良瑟、益安實業有限公司、張天勝 自民國114年6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68% 005 新臺幣538398元 徐良瑟、益安實業有限公司、張天勝 自民國114年6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68% 006 美元50400元 徐良瑟、益安實業有限公司、張天勝 自民國114年6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3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徐良瑟、益安實業有限公司、張天勝 自民國114年8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600000元 徐良瑟、益安實業有限公司、張天勝 自民國114年7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3 新臺幣532350元 徐良瑟、益安實業有限公司、張天勝 自民國114年7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4 新臺幣543816元 徐良瑟、益安實業有限公司、張天勝 自民國114年7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5 新臺幣538398元 徐良瑟、益安實業有限公司、張天勝 自民國114年7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6 美元50400元 徐良瑟、益安實業有限公司、張天勝 自民國114年7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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