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50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賴進淵、彭乾源
-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
- 被告昇傑光電有限公司法人、高郁智、洪佳妤、洪芯蕙、)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振豪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昇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05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施世宏 債 務 人 昇傑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乾源 債 務 人 高郁智 債 務 人 洪佳妤(即洪振豪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洪芯蕙(即洪振豪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洪佳妤(即洪振豪之繼承人)、洪芯蕙(即洪振豪之繼 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振豪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昇傑 光電有限公司、高郁智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萬零伍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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