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58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謝娟娟、陳紀瑋
- 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名翔投資有限公司法人、陳百欽、陳臆云、陳亭君、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8,500,000元,及自民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876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非訟代理人 詹玫芳 債 務 人 名翔投資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紀瑋 人 債 務 人 陳百欽 陳臆云 陳亭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8,5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41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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