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587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876號
- 債權人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娟娟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詹玫芳
- 債務人
- 名翔投資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陳紀瑋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陳百欽
陳臆云
陳亭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8,5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41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