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6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張家祝
-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蕭建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參仟玖佰捌拾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22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 債 務 人 蕭建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參仟玖佰捌拾捌元,及其中肆萬捌仟參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二)債務人蕭建山於97年5月間向案外人 申請信用卡,經案外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三)債務人迄114年7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3,988元整未為清償(手續費3,980元整、消費款14,998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33,32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990元整及 違約金7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8,318元自114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