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66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劉真希、吳樵
- 當事人君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行銀目項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624號 債 權 人 君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真希 債 務 人 行銀目項股份有限公司(原:貽信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柒仟陸佰元,及其中壹拾貳萬元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柒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利息之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惟就債權人債權計算書所載之每年7200元計八年合計57600 元之契約約定之利息部分,及每年36000元計二年合計72000元之總額預定性違約金部分,依法不得再行加計利息,該部分金額利息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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