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7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艾迪奧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20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非訟代理人 黃俊育 債 務 人 艾迪奧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建廷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肆仟陸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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