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743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432號
- 債權人
- 炎鼎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炎霖
- 債務人
- 晶霖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玉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4,4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