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773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732號
- 債權人
- 劉熙成
- 債務人
- 洪月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柒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801元,主張其與債務人發生交通事故,共計損失醫療費用1,300元、因就醫身體不適請假扣薪651元、車輛修復移動費用400元、預估維修費用10,450元等語,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2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提出清晰之薪資明細及其他可供法院即時調查之相關文件(如診斷證明)釋明扣薪651元部分係因債務人車禍受傷導致無法工作,並提出實際支出維修費用為10,450元之相關收據或發票,債權人僅於114年11月20日具狀陳報無相關診斷證明書,且因債權人暫未有維修,故無法提出相關維修費用之單據等語,而仍未依上開意旨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債權人就扣薪651元、預估維修費用10,450元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