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77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陳俊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759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陳俊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81,31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500元;(二)25,08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500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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