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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78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嘉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83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梁嘉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肆仟伍佰玖拾伍元,及其中伍萬壹仟玖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90年1月18日開始與債權人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 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 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5月19日止,帳款尚餘17,276元,及其中本金15,995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三、原「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2年6月26日經財政部核准正式與「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合併,存續銀行為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消滅銀行為國泰商業銀行。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於92年10月27日經經濟部核准登記正式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暨原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由合併後存續並更名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概括承受,於此敘明(附件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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