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006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065號
- 債權人
- 極緻運動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家達
- 債務人
- 拾伍嚴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宇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貳拾柒萬零柒佰玖拾伍元,及其中陸拾玖萬玖仟壹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及其中貳佰伍拾柒萬壹仟陸佰元自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