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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00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9 日

  • 當事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精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07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劉冠甫 債 務 人 天精國際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王秉信律師 債 務 人 鄭崇文律師即楊逸學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鄭崇文律師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楊逸學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天精國際有限公司連帶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零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貳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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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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